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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規費收費標準

* 登記費 * 書狀費、工本費及閱覽費 * 土地複丈費及建築改良物測量費 * 土地登記罰鍰

登 記 費 收 費 標 準
收 費 項 目 收 費 標 準 (以 新 臺 幣 計)
他項權利設定、移轉登記 按權利價值千分之一計徵
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按申報地價或權利價值千分之二計徵
標示變更登記 免費
更正登記 免費
預告登記 免費
權利變更登記 按權利價值千分之一計徵
土地總登記 按申報地價或權利價值千分之二計徵
他項權利內容變更登記 除權利價值增加部分按權利價值千分之一計徵外,其餘免費
更名登記 免費
住所變更登記 免費
塗銷登記 免費

書狀費、工本費及閱覽費收費標準
收  費  項  目 收  費  標  準 法  令  依  據
書狀費 每張八十元 土地法第六十七條
登記﹙簿﹚謄本或節本工本費 人工影印:每張五元電腦列印:每張二十元 土地法第七十九條之二第一項第二款
登記聲請書及其附件抄錄或影印工本費 每張十元 土地法第七十九條之二第一項第二款
電子處理之地籍資料(含土地資料及地籍圖資料)到所閱覽費 每筆(棟)二十元,限時五分鐘 土地法第七十九條之二第一項第六款
書狀工本費 每張八十元 土地法第七十九條之二第一項第四款
地籍圖謄本工本費 人工影印:每張十五元人工描繪:每筆四十元電腦列印:每張二十元 土地法第七十九條之二第一項第三款
地籍圖之藍晒圖或複製圖閱覽費 每幅十元,限時二十分鐘 土地法第七十九條之二第一項第五款
電子處理之地籍資料電傳資訊閱覽費 每人每筆﹙棟﹚十元 土地法第七十九條之二第一項第六款
土地建物異動清冊 人工影印:每張五元 土地法第七十九條之二第一項第二款
信託專簿閱覽、抄寫或攝影 每案二十元,限時二十分鐘 土地法第七十九條之二第一項第三款
地籍異動索引查詢閱覽費 每筆(棟)十元,限時三分鐘 土地法第七十九條之二第一項第六款
列印各項查詢畫面 每張二十元 土地法第七十九條之二第一項第二款
歸戶查詢閱覽費 每筆(棟)二十元 土地法第七十九條之二第一項第二款
信託專簿影印 每張十元 土地法第七十九條之二第一項第三款

土地複丈費及建築改良物測量費收費標準
收  費  項  目 收 費 標 準 (以 新 臺 幣 計) 備     註
土地分割複丈費 按分割後筆數計算,每單位以新臺幣八百元計收。申請人未能埋設界標,一併申請確定分割點界址者,加繳複丈費之半數。 上項費用,以每筆每公頃為計收單位,不足一公頃者,以一公頃計,超過一公頃者,每增加半公頃增收半數,增加不足半公頃者,以半公頃計;至面積超過十公頃者,得視實際需要,另案核計。
土地界址鑑定費 每單位以新臺幣四千元計收。 上項費用,以每筆每公頃為計收單位,不足一公頃者,以一公頃計,超過一公頃者,每增加半公頃增收半數,增加不足半公頃者,以半公頃計;至面積超過十公頃者,得視實際需要,另案核計。
土地界址調整複丈費 每單位以新臺幣八百元計收。申請人未能埋設界標一併申請確定調整後界址點者,加繳複丈費之半數。 上項費用,以每筆每公頃為計收單位,不足一公頃者,以一公頃計,超過一公頃者,每增加半公頃增收半數,增加不足半公頃者,以半公頃計;至面積超過十公頃者,得視實際需要,另案核計。
土地他項權利位置之測量費 每單位以新臺幣四千元計收。 一、上項費用,以每筆每公頃為計量費收單位,不足一公頃者,以一公頃計,超過一公頃者,每增加半公頃增收半數,增加不足半公頃者,以半公頃計;至面積超過十公頃者,得視實際需要,另案核計。二、土地他項權利位置之鑑定費,收費亦同。
土地自然增加或浮覆測量費 每單位以新臺幣四千元計收。必須辦理三角測量或圖根測量者,其測量費用,應另案核計 上項費用,以每筆每公頃為計收單位,不足一公頃者,以一公頃計,超過一公頃者,每增加半公頃增收半數,增加不足半公頃者,以半公頃計;至面積超過十公頃者,得視實際需要,另案核計。
建物位置圖之測量費 每單位以新臺幣四千元計收。同棟其他區分所有權人申請建物位置圖勘測時,可調原勘測位置圖並參酌使用執照竣工平面圖或建造設計圖轉繪之。每區分所有建物應加繳建物位置圖轉繪費新臺幣二百元。 以整棟建物為一測量單位。
建物合併複丈費 按合併前建號計算,每單位以新臺幣四百元計收。 上項費用,以每建號每五十平方公尺為計收單位,不足五十平方公尺者,以五十平方公尺計。
建物部分滅失測量費 按未滅失建物之面積計算,每單位以新臺幣八百元計收。 上項費用,以每建號每五十平公尺為計收單位,不足五十平方公尺者,以五十平方公尺計。
申請縮放大範圍地區地籍參考圖之繪圖費 視實際需要,另案核計。 上項係指申請縮放大於或小於原地籍圖比例尺之大範圍地區參考圖所需。
建物全部滅失或特別建物部分滅失之勘查費 不論面積大小、以每建號計算,每單位以新臺幣四百元計收。  
建物平面圖或建物測量成果圖影印本 以每張新臺幣十五元計收。  
司法機關囑託辦理複丈、測量及勘查業務,並限期在十五日內辦理者 其各項費用依前述標準加倍計收。  
土地合併複丈費 免納複丈費 為鼓勵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合併土地以利地籍管理,公私兩惠,政府正積極實施地政業務電腦化,如土地合併可節省辦理資料建檔經費及電腦存儲空間。因之鼓勵土地合併其有形無形效益是多方面的,故得免納複丈費
土地地目變更勘查費 每單位以新臺幣四百元計收。 上項費用,以每筆每公頃為計收單位,不足一公頃者,以一公頃計,超過一公頃者,每增加半公頃增收半數,增加不足半公頃者,以半公頃計;至面積超過十公頃者,得視實際需要,另案核計。
調整地形複丈費 每單位以新臺幣八百元計收。申請人未能埋設界標,一併申請確定調整後界址點者,加繳複丈費之半數。 上項費用,以每筆每公頃為計一收單位,不足一公頃者,以一公頃計,超過一公頃者,每增加半公頃增收半數,增加不足半公頃者,以半公頃計。
未登記土地測量費 每單位以新臺幣四千元計收。必須辦理三角測量或圖根測量者,其測量費用,應另案核計。 上項費用,以每筆每公頃為計收單位,不足一公頃者,以一公頃計,超過一公頃者,每增加半公頃增收半數,增加不足半公頃者,以半公頃計;至面積超過十公頃者,得視實際需要,另案核計。
土地坍沒複丈費 以坍沒後存餘土地每單位新臺幣八百元計收。 上項費用,以每筆每公頃為計收單位,不足一公頃者,以一公頃計,超過一公頃者,每增加半公頃增收半數,增加不足半公頃者,以半公頃計;至面積超過十公頃者,得視實際需要,另案核計。
建物平面圖測量費 每單位以新臺幣八百元計收,如係樓房,應分層計算,如係區分所有者,應依其區分,分別計算。 上項費用,以每建號每五十平方公尺為計收單位,不足五十平方公尺者,以五十平方公尺計。
建物分割複丈費 按分割後建號計算,每單位以新臺幣八百元計收。 上項費用,以每建號每五十平方公尺為計收單位,不足五十平方公尺者,以五十平方公尺計。
未登記建物,因納稅需要,申請勘測之測量費 依建物位置圖測量費計收。 以整棟建物為一測量單位。
採用電腦繪製大範圍地區數值地籍圖謄本繪圖費 每幅以新臺幣七百五十元計收。 一、按圖幅橫長四十公分,縱長三十公分,比例尺五百分之一為原則。二、繪圖圖幅長寬及比例尺如有變動,得視實際需要,另案核計。
建物基地號或建物門牌號變更勘查費 不論面積大小、以每建號計算,每單位以新臺幣四百元計收。  
建物平面圖轉繪費 每建號新臺幣二百元計收。  
地籍圖謄本採電腦列印 以每張新臺幣二十元計收。  
委外繪製建物平面圖檢查費 每建號新台幣五十元計收。  
建物測量成果圖採電腦列印 以每張新臺幣二十元計收。  
司法機關或檢察機關使用國家刑罰權囑託辦理測量、複丈者 免納費用。  
土 地 登 記 罰 鍰
T140-CKZ-C1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