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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電子民意信箱處理作業標準程序 * 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
* 行政程序法(節錄) * 民眾電子郵件處理流程 * 電子郵件公文格式

臺中市中正地政事務所電子民意信箱處理作業標準程序
 
九十二年三月訂定
一、 目的: 善用網路科技,迅速、有效解決民眾問題,加強服務,疏減民怨,提高行政效率。
二、 依據:
   行政程序法及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
三、 範圍:
  凡民眾經由本所網站信箱或主任信箱留言均屬之。
四、 電子民意信箱處理作業流程
五、 作業說明:
(一) 收文作業由主任室、資訊課專人負責,主任信箱留言於收文後逕呈主任,並依主任指示專案處理;網站信箱留言比照處理人民陳情案件程序並以速件(辦理期限三天)處理,並列入電子信箱收件簿編列流水號列管。發文後交由資訊課專人以電子郵件回覆寄件者,並副知研考員。
(二) 民眾網站留言案件如屬行政違失之舉發者,承辦人員或其直屬主管應於收文後二日內主動以電話訪談民眾,深入瞭解問題癥結,並紀錄聯繫內容,俾供案件辦理之參考。如民眾未留電話或無法依所留電話聯繫其本人者,承辦人員亦應於收文後二日內先以電子郵件通知民眾陳情案件辦理中,請其與承辦人員聯繫,以便繼續處理,如留言民眾未於本案辦理期限內回覆,仍應依限辦結。
(三) 電子民意信箱留言應由承辦人員製「電子信箱回覆磁性檔」,列印陳主任核定後,交由發文給號後將磁性檔傳給主任室、資訊課專人,以電子郵件回覆寄件者。結案時應列印一份給承辦員、收文人員,研考以利統計分析及供後續作業之檢討改進,如民眾舉發之行政違失查屬承辦人員之疏誤,則列入平時考核之參據。
(四) 處理原則:
1. 採『以稿代簽』之方式,擬具答覆稿,陳請核定判發。
2. 配合電子郵件,概以「西式橫書」方式繕稿。
3. 稱謂:來信有署名者,以「○○先生」、「○○小姐」或「○○女士」稱之;來信未署名者,以「敬啟者」稱之。
4. 信頭語:通用「所傳郵件,業已收悉」。
5. 信末語:通用「感謝您的來信,祝您健康、快樂!」
6. 署名:均以本所之名義回覆,署名為「臺中市中正地政事務所 敬覆」。
7. 回覆民眾來信,宜避免公文用語,並儘量親切、口語化;且得視情況註明承辦人及聯絡電話,以便來信民眾可進一步查詢。

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
中華民國六十二年一月三日行政院台六十二研展字第○○一號令頒布
中華民國七十三年三月二十六日行政院台七十三研展字第○七八五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九月十三日行政院台八十四研展字第○二八三一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廿五日行政院台八十九研展字第0二九九九號函修正
自民國九十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一、
行政院為督促所屬各級行政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加強為民服務,有效處理人民陳情案件,特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所稱人民陳情案件,係指人民對於行政興革之建議、行政法令之查詢、行政違失之舉發或行政上權益之維護,以書面或言詞向各機關提出之具體陳情。
三、
人民陳情得以書面為之,書面包括電子郵件及傳真等在內。
前項書面應載明具體陳訴事項、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其他身分證件號碼及聯絡方式。
第二項所稱聯絡方式包括電話、住址、傳真號碼或電子郵件位址等。
四、
人民陳情得以言詞為之,各機關應指派人員專責辦理,聆聽陳訴後,收受有關資料並製作紀錄,載明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其他身分證件號碼、聯絡住址及電話等,並向陳情人朗讀或使閱覽,請其簽名或蓋章確認後,據以辦理。
各機關得利用公共設施設置協談室或其他指定地點,聆聽陳訴或解答民眾施政問題。
五、
各機關對人民陳情案件,應本合法、合理、迅速、確實辦結原則,審慎處理。
六、
人民陳情案件由陳情事項之主管機關受理;非屬收受機關權責者,應逕移主管機關處理,並函知陳情人。
涉及二個以上機關權責時,收受機關應主動協調有關機關處理;遇有爭議,由其共同之上級機關處理。
七、
人民之陳情符合訴願法第八十條第一項:「提起訴願因逾法定期間而為不受理決定時,原行政處分顯屬違法或不當者,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得依職權撤銷或變更之 。」之規定者,受理機關應依上開規定予以適當處理。
八、
各機關受理人民陳情案件後,應將陳情之文件或紀錄及相關資料附隨處理中之文卷,依分層負責規定,逐級陳核後,視情形以公文、電子公文或其他方式答復。
九、
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得視案情需要,約請陳情人面談、舉行聽證或派員實地調查處理。
十、
各機關答復人民陳情案件時,應針對案情內容敘明具體處理意見及法規依據,以簡明、肯定之文字答復陳情人,並副知有關機關。
十一、
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應予登記、區分、統計及列入管制,並視業務性質分別訂定處理期限,各種處理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其未能在規定期限內辦結者,應依分層負責簽請核准延長,並將延長理由以書面告知陳情人。
十二、
人民對依法得提起訴願、訴訟、請求國家賠償或其他法定程序之事項提出陳情時,收文機關應告知陳情人,或逕移送主管機關並副知陳情人。
十三、
人民陳情案件經主管機關處理後,陳情人如有不同意見再向其上級機關陳情時,該上級機關應視案情內容,依權責逕予處理,或指示處理原則後函轉原機關處理。
十四、
人民陳情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受理機關得依分層負責權限規定,不予處理,但仍應予以登記,以利查考:
(一) 無具體內容、未具姓名或住址者。
(二) 同一事由,經予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復後,而仍一再陳情者。
(三) 經查證所留姓名、住址、聯絡電話或電子郵件位址屬偽冒、匿名虛報或不實者。
(四) 非陳情事項之主管機關,接獲陳情人以同一事由已分向各主管機關陳情者。
前項第二款一再向原受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陳情而交辦者,受理機關得僅函知陳情人,並副知交辦機關已為答復之日期、文號後,予以結案。
十五、
人民陳情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受理機關應通知陳情人依原法定程序辦理:
(一) 檢、警、調機關進行偵查中者。
(二) 訴訟繫屬中或提起行政救濟者。
(三) 經判決或決定確定,或完成特定法定程序者。
十六、
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卷,應以「案」為單元建立檔案,並定期將陳情案件數量及涉及問題性質、類別及處理結果等,加以檢討分析,提出改進建議,供機關首長及有關單位參採。
十七、
各主管機關應定期瞭解各該所屬機關陳情案件處理績效,並彙總所屬機關陳情案件統計資料及作業情形,綜合檢討分析,研提改進建議,分送所屬機關參考改進。
十八、
人民陳情案件有保密之必要者,受理機關應予保密。
十九、
各機關對於處理績效優良者,得予以獎勵;對於違反本要點各點規定者,應按情節輕重,分別依有關規定予以懲處。

行 政 程 序 法 (節 錄)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二月三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八八○○○二七一二○號令制定公布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八九○○三○五○五○號令修正公布增訂第一百七十四條之一條文
第七章
陳 情
第168條
人民對於行政興革之建議、行政法令之查詢、行政違失之舉發或行政上權益之維護,得向主管機關陳情。
第169條
陳情得以書面或言詞為之;其以言詞為之者,受理機關應作成紀錄,並向陳情人朗讀或使閱覽後命其簽名或蓋章。
陳情人對紀錄有異議者,應更正之。
第170條
行政機關對人民之陳情,應訂定作業規定,指派人員迅速、確實處理之。
人民之陳情有保密必要者,受理機關處理時,應不予公開。
第171條
受理機關認為人民之陳情有理由者,應採取適當之措施;認為無理由者,應通知陳情人,並說明其意旨。
受理機關認為陳情之重要內容不明確或有疑義者,得通知陳情人補陳之。
第172條
人民之陳情應向其他機關為之者,受理機關應告知陳情人。但受理機關認為適當時,應即移送其他機關處理,並通知陳情人。
陳情之事項,依法得提起訴願、訴訟或請求國家賠償者,受理機關應告知陳情人。
第173條
人民陳情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處理︰
 一、無具體之內容或未具真實姓名或住址者。
 二、同一事由,經予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覆後,而仍一再陳情者。
 三、非主管陳情內容之機關,接獲陳情人以同一事由分向各機關陳情者。

臺中市中正地政事務所民眾電子郵件處理流程
  ※電子郵件比照公文最速件處理
民眾電子郵件處理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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